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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翁媳假婚”有悖公序良俗 csvw1bct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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论坛元老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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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16-3-16 13:44:06 |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|倒序浏览 |阅读模式

为迁移户口,多分拆迁款,公公、儿媳在两个月内相继与原配偶离婚,并登记结婚。因向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原儿媳、孙女的户籍迁移被退回,公公和原儿媳向法院起诉公安部门行政不作为。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行政诉讼案进行二审宣判,判决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(5月29日人民法院报)   

  婚姻家庭关系和公序良俗有着天然的关联,由血缘纽带所维系的宗法制度及其遗风早已深深嵌入民间社会,形成了一种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。所以,婚姻家庭关系比其他社会行为更需要公序良俗的调整,本案公公与儿媳的行为已明显违背社会公序良俗,尽管法律并未禁止公公与儿媳结婚,但这种行为已严重破坏了家庭伦理秩序,是对公序良俗的公然藐视和践踏。   

  本案中的婚姻不真实,是利用“假结婚”的方式隐瞒事实真相、编造虚假事实,以达到违法迁移原户籍的目的。从公安机关对公公陈某的调查情况来看,“翁媳婚”其实是有名无实,只是为了多拿一些拆迁款而已。在利益驱动下,“翁媳婚”冲击着社会的道德防线。对此,司法应在维护公平正义的同时,扮演好社会伦理底线的守护者。公序良俗原则是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,我国包括宪法在内的多部法律均对这一原则做了规定。面对如公媳假结婚这种肆意践踏公序良俗的行为,在依法审理的同时,法院应当勇敢地承担起守护社会伦理底线的神圣使命。因为,充溢着伦理和人性光芒的司法才最有力量。   

  这场挑战法律与习俗的荒唐闹剧,公公与儿媳结婚,无非是想把儿媳、孙女的户籍迁到村里,借拆迁之机,发一笔横财。但是,在欲按计划将儿媳、孙女改变身份“上户口”时,却未能如愿,公安机关了解情况后,断然拒绝他们的无理要求,因为这牵涉到诸多现实问题: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》第七条:“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,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,扰乱社会经济秩序。”为了补偿款与分红,翁媳假结婚,既不诚实守信,也悖逆公序良俗,更损害其他村民利益,这不得不令人思考,同时也遭到来自社会各方面的道德谴责。古人云:天下熙熙皆为利来,天下攘攘皆为利往。当下市场化的高速发展,人们比以往更关注经济利益,本无可厚非。然而君子爱财取之有道,社会基本伦理道德不允许肆意践踏。在法律和道德、婚姻和金钱的博弈之间,白癜风可以治的好吗有可为有可不为,稳定和谐的社会秩序要以法律为据,以道德为秤。  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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