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村官获刑仍留任,是怎样的荒诞? raeluohu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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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16-3-16 03:12:12 |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|倒序浏览 |阅读模式

从萝岗区相关部门获悉,去年该区联和街黄陂村村长、书记、财务等两委全体干部共8人因私分国有资产罪被分别判刑,但至今其中7人在居委留任。   

  昨日,广州市纪委回应,虽然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对任职人条件规定存在空白,但在服刑人员继续担任居委会职务“很不合适”,已派专人前往督促处理。昨日,萝岗区相关部门回应,目前7人在村集体经济社任职并不违规,“原来在做什么现在还是维持现状”。(08月21日南方都市报)。   

  罪犯与干部,两种身份本来应该是水火不相容。但是,这两种身份竟然神奇地统一在广州市萝岗区联和街黄陂村的7人身上,这真是一曲荒诞不经的黑色幽默。而更为荒诞不经的是:萝岗区相关部门的回应:“目前7人在村集体经济社任职并不违规。”   

  看来萝岗区相关部门的相关人员对中国的法律、法规很熟悉啊,知道国家对居民委员会干部的任职规定中,没有服刑人员不得任职这一条,所以让这7名服刑人员“原来在做什么现在还是维持现状”。从这个角度说,这这7名服刑人员真的很有幸、也很有福,遇上了这样懂法律、有人情味的上级,坐牢了还能当干部。只是萝岗区相关部门的这个回应、这种作法让公众感到困惑、让群众感到郁闷。   

  是的,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被判刑人员不能担任居民委员会干部,但是无论是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》,还是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》都明确规定“其成员应当遵守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国家的政策。”这7人遵守了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国家的政策吗?   

  众所周知,被判刑意味什么?被判刑就是被法院认定为对人民犯了罪,就是触犯了刑法而必须坐牢。而干部是什么?干部就是社会的管理者,就是掌握资源配置权、人事选拔权、话语解释权、事情处理权的人。因此,干部必须遵守法律、遵守纪律、品行端正、待人公正、处事公道,廉洁奉公,应该是群众的表率、社会的标杆。而这白癜风是什么样症状的7人在担任居委会负责人职务期间,竟然为了私利而私分国有资产,并且被法院认定为有罪。也就说,这7人私分国有资产的事实被法院认定达到了犯罪程度。这是明显地违反了“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国家的政策”,这样的人还继续在“村集体经济社任职并不违规”?岂不是滑天下之大稽?难道萝岗区相关部门负责人连这点政策水平也没有?这点法律意识也没有?想来不是的。那么为什么萝岗区相关部门不仅让其留任,而且还回应说“并不违规”呢?   

  常言道:对犯罪分子的仁慈就是对人民的犯罪,萝岗区相关部门这样袒护犯罪分子,这样为犯罪分子张目,难道不怕他们这样做、这样说对人民犯罪?让村民伤心?他们这样做、这样说到底有何内幕,出于什么目让人颇费思量。记得毛泽东曾经说过:世界上没有无缘无故的爱,也没有无缘的恨。萝岗区相关部门这样爱护犯罪分子,这样为犯罪分子遮风挡雨,是不是其中有什么利益关联?这恐怕只有在深入调查之后才能得出结论。   

  事实究竟如何?公众拭目以待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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